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减免退税管理 第四十二条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