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涉税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应包括农用地占用单位(个人)名称、证件类型、证照号码、占用农用土地类型及分类面积、日期、农用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