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八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录一: 附录二: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