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