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