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