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