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