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美容美发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