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