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前言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原则、方法和条款。
1.2
本标准适用于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2
术语和定义
2.1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
2.2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是指对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生活自理能力作出的技术性判定意见。
3
总则
3.1
鉴别原则
3.2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四项:
1)
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
2)
大、小便:到规定的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排尿。用厕包括:
a)
蹲(坐)起;
b)
拭净;
c)
冲洗(倒掉);
d)
整理衣裤。
3)
穿衣:
a)
穿脱上身衣服;
b)
穿脱下身衣服。
a)
洗(擦)脸;
b)
刷牙;
c)
梳头;
d)
剃须。
e)
洗澡 进入浴室,完成洗澡。
4)
行动:包括翻身和自主行动。
a)
床上翻身;
b)
平地行走;
c)
上楼梯;
d)
下楼梯。
3.3
生活自理影响程度:
a)
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
b)
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
c)
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4
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4.1
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4.2
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4.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4
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4.5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4.6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7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4.8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4.9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4.10
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4.11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4.12
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4.13
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4.14
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15
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4.16
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4.17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4.18
张口困难II度以上;
4.19
无吞咽功能;
4.20
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4.21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22
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
4.23
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24
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4.25
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4.26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4.27
心功能三级以上;
4.28
大、小便失禁;
4.29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4.30
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残疾,影响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5
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程度鉴别技术基准和方法
A.1
智力残疾
A.1.1
智力残疾分级
A.2
精神残疾分级
A.2.1
精神残疾一级
A.2.2
精神残疾二级
A.2.3
精神残疾三级
A.2.4
精神残疾四级
A.3
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A.3.1
语言运动中枢
A.3.2
语言感觉中枢
A.4
运动障碍
A.4.1
肢体瘫
A.4.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
重度: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行动。
b)
中度:完成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
轻度: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5
关节功能障碍
a)
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b)
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c)
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d)
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A.
6手、足功能丧失程度评定
A.6.1
手、足功能量化评分示意图(见图1、图2)
A.6.2
指、趾关节功能障碍评定(见表)
表
:指关节功能丧失值评定
A.7
前庭功能检查
A.8
张口度的判定和测量方法
a)
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b)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c)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 cm左右)。
d)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e)
完全不能张口。
A.9
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A.9.1
呼吸困难分级
A.9.2
肺功能损伤分级
注:
FVC、FEV1、MVV、Dlco 为占预计值百分数,单位为%
A.9.3
低氧血症分级
a)
正常:PO2为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b)
轻度:PO2为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c)
中度:PO2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d)
重度:PO2<5.3 kPa(~40 mmHg)。
A.10
心功能分级
A.11
肛门失禁(大便失禁)
A.11.1
重度
a)
大便不能控制;
b)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
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 Pa(20 cm H2O)。
A.11.2
轻度
a)
稀便不能控制;
b)
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
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
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961P a~2942 Pa(20~30 cm H2O)。
A.12
小便失禁
A.13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6
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
01
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02
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03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04
不完全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三项以上者。√√√√
05
截瘫肌力≤3级√√√
06
偏瘫肌力≤3级√√√
07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08
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09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1
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12
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或√√或√√或√√或√
13
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14
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或√√或√√或√√或√
15
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6
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或√√或√√或√√或√
17
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或√√或√√或√√或√
18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19
张口困难II度以上
20
无吞咽功能√
21
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22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3
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24
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5
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26
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7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28
心功能三级以上√√√√
39
大、小便失禁√
30
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或√或√或√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