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