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