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