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零售的健康发展,保护依托第三方平台网络零售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公共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规则,是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适用于使用平台服务的不特定主体、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开规则。 第四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建设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下列交易规则应按照本规定公示并备案: 第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通过合理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规则,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第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7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第十一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者利益相… 第十二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7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规定所列交易规则、征求的公众意见及意见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将修改部分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免费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向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七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举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其提出行政指导建议书: 第十八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实施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向社会公… 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指导建议书(范本)(略,详情请登录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