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收集个人信息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
处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不得超出个人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种类、保存期限处理个人信息;
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后,频繁征求同意;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