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网络数据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依法向个人告知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集中公开展示、易于访问并置于醒目位置,内容明确具体、清晰易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网络数据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难以确定的,应当明确保存期限的确定方法;

个人查阅、复制、转移、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方法和途径等。

网络数据处理者按照前款规定向个人告知收集和向其他网络数据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以及网络数据接收方信息的,应当以清单等形式予以列明。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