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限制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撤回同意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便捷的支持个人行使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个人的合理请求。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