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