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第二十六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