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