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