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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获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本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工作总结。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网上委托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网上委托业务许可。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情况纳入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年检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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