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其退出网上纳税申报技术服务市场,并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经评测不合格,一个月内修改后再次评测仍不合格的;

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数据向第三方泄露经核查属实的;

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