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凡开发服务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管辖权限由相应的省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开发服务商按照合同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业务标准和补充说明,及时进行申报软件修改升级,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或经抽检不合格的;

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和收取服务费用的;

纳税人投诉反映强烈,经核查属实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纳税人满意度达不到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