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根据缺陷信息分析和评估结果,认为消费品缺陷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不能确定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已被注销等原因不能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消费预警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