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书面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并自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生产者情况通过信息系统报告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