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六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8)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