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七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