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九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