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