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和指定的媒体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应当客观、公正、完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