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被责令召回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召回。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