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二十三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