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二十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缺陷调查 第二十条 质检总局、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应当对缺陷调查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实物、实验检测结果和相关证据等进行分析,形成缺陷调查报告。 省级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将缺陷调查报告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