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汽车产品零部件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报告所获知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并通报生产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