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保存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码、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