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以下信息:

生产者基本信息;

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

因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故障而发生修理、更换、退货的信息;

汽车产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技术服务通报、公告等信息;

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生产者依法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