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标)。

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