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3年内建成;
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3年内建成;
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