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批复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对符合支持条件且有能力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投资规模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示范补助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1/3;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1/3;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目标考核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建设进度较慢的示范县,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示范补助资金;对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将相应扣减示范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