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能源、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进度,将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和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用户,并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填制《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2),逐级上报财政部。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