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建设和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