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经由省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