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绿色建材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