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向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职业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文件;

从事评级、认证、鉴证、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业务的历史业绩以及市场认可度相关的证明材料;

从事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业经验相关的证明材料;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诚信记录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