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建立了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所必备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技术方法、收费标准、质量控制、职业责任保险等相关制度;

具有有权部门授予的评级、认证、鉴证、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执业资质;

具有相应的会计、审计、金融、能源、气候或环境领域专业人员;

最近3年或自成立以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