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