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