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